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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
所属分类:行业新闻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14 16:34:59  次浏览
营运车辆是一个重要的商业资产,车主需要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来保持车辆的盈利性。通常情况下,车辆使用寿命越长,维修费用和燃油消耗就越高,对车主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。那么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?

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

(一)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
(二)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
(三)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
(四)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

(五)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
(六)专用校车使用15年;

(七)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

(八)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,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

(九)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
(十)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
(十一)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。 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 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
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,对于车辆型号、燃料类型、年份等都有具体标准。政府应与企业加强沟通,兼顾政策可行性和延续性,加强对营运车的监管力度,进行资金支持,促进产业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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